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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计机制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各级地方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

国家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个体工商户以及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均须进行统计登记。

◆ 统计标准
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以保障统计调查中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的标准化。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 统计资料管理
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分别由国家统计局和地方统计部门管理;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资料,由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

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机构与人员设置
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设置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等管理制度。

◆ 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组织、协调本机构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对本机构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管理本机构的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并会同有关机构或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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