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服务网络 企业文化 上市融资 海外注册 培训中心 重要消息 最新法规 招聘中心 招商引资 立项审批 工商登记 会计审计 中国税务 财政登记 海关规范 外汇监管 劳工人事 组织代码 消防监控 环保规范 商品检验 企业年检 商标专利 统计登记 移民留学 法律专家 服务台

 

投资导向
外商投资指导目录
CEPA与ECFA
香港澳门服务者政策
审批程序
立项审批
可行性审批
合同审批
行业监管与前置审批
基本文件要求
公司终止清盘
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中港与中澳车牌申请
服务机构
参考网站
  当前位置:立项审批 -> 外商投资指导目录

 

 
2007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7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2006年第100号  2006年12月2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发布《2007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见附件1),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2007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41种货物(375个8位HS编码),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一)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玉米、大米、小麦、棉花、锯材、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港澳)、蚕丝类、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稀土、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锌矿砂、锡及锡制品、白银。

  (二)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是:蔺草及蔺草制品、碳化硅、氟石块(粉)、滑石块(粉)、轻(重)烧镁、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

  (三)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港澳以外市场)、冰鲜牛肉、冻牛肉、冰鲜猪肉、冻猪肉、冰鲜鸡肉、冻鸡肉、消耗臭氧层物质、石蜡、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锌及锌基合金、部分稀有金属、电风扇、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自行车、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摩托车发动机、车架。

  二、除对港澳出口的活牛、活猪、活鸡实行全球许可证下的国别(地区)配额许可证管理外,其他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所列出口货物均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

  三、对玉米、大米、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白银实行国营贸易管理。

  四、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无论何种贸易方式,各授权发证机构均凭商务部下发的中标企业名单及其中标数量和招标办公室出具的《申领配额招标货物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签发出口许可证。

  五、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下列货物,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属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但本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的除外],发证机构凭出口配额、《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核发出口许可证。

  (二)进口用于生产铂金的原料加工复出口铂金(铂或白金),发证机构凭经营企业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核发出口许可证。

  (三)进口原油加工复出口石蜡,进口含白银货物(银粉、未锻造银等及银的半制成品除外)加工复出口白银,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锌及锌基合金,发证机构凭经营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核发出口许可证。其中,白银《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凭商务部批件核发,发证部门加验商务部批件。

  (四)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发证机构凭经营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的《申领加工贸易货物出口许可证证明书》、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和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核发出口许可证。

  (五)进口原油加工复出口成品油,免领成品油出口许可证。

  (六)本条第(二)、(三)、(四)款所述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的出口期限核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的出口期限超过次年2月底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核发至次年2月底,企业应于2月底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发证机构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的出口期限核发出口许可证。

  六、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精神,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凡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消耗臭氧层物质、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和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车架,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在商务部授权的发证机构办理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附件2第1-17种),由商务部授权的边境省、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下达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配额签发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除本条所述以外的其余列入《2007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货物,一律免领出口许可证。

  七、为保证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的实施,对不实行“一批一证”管理的货物,发证机构在签发出口许可证时必须在许可证“备注”栏内填注“非一批一证”。

  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的货物为: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
  (二)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
  (三)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货物;
  (四)大米、玉米、小麦、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猪肉、鸡肉、原油、成品油、煤炭。

  “非一批一证”的出口许可证,可在同一口岸多次报关,但不得超过十二次。当十二次报关后,出口许可证虽有余额,海关停止接受报关。

  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货样广告品须凭出口许可证出口。

  九、涉及出口许可证管理的纺织品目录将另行公布。

  十、我国政府在对外援助项下提供的本目录产品不纳入配额和许可证管理。

  十一、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自2007年3月1日起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本目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2006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 1、2007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2、2007年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上一个  下一个  返回 
 
地址:中国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2018号中深花园B座十楼  邮编:518026
电话:(86755)82996068  传真:(86755)22635958  E-mail:kaowick@chinainv.com 
  嘉域顾问  版权所有 粤ICP备051024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