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制止不按最低收费标准收费协议 (2003年12月)
一、 为了规范我市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为业行为,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秩序,保护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研究,同意共同签署本协议。 二、 本协议所称最低收费标准是指深圳市财政局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暂行规定》(深财字[1995]第38号)。 本协议所称的审计、验资业务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独立审计准则》规范的应由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验资报告的业务。 三、 乙方保证在执行审计、验资业务时,严格按照《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暂行规定》执行,对于自1998年元月1日至本协议签定之日连续5年以上的客户,允许推迟至2004年元月一日起达到最低收费标准,如达不到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全行业应制止接洽该业务,如违反该规定,自愿接受甲方的以下处罚: 1.以违约理由,接受甲方的道德谴责并记入乙方的诚信档案; 2.处以按最低收费标准的三倍计交违约金;其中三分之一用于奖励,其余部份扣除调查费用后存入会员基金。 3.愿意接受甲方调查委员会、惩戒委员会不按最低收费标准收费的业务进行查处。 四、 乙方愿意将事务所与客户洽谈和商定的收费情况书面报给甲方备案,以接受检查,报备表另附。 五、 甲方有责任对违反本协议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有关法规和本协议的规定进行公正、公平的监督。甲方对乙方报备的业务约定书有保密义务。 六、 乙方各事务所有义务对违反本协议,不按最低收费标准收费的,向甲方举报。对于举报的事务所,甲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查实后,按收取违约金的三分之一奖励给举报人。 七、 本协议是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如乙方中的某家事务所违反本协议,视为与乙方中的其他事务所违约。 八、 本协议一式多份,自签定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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