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如何履行其出资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如何履行其出资义务?

 

一、  股东的出资义务

 

中国的公司资本制,除了外商投资企业有独特之处外,总体上不采用授权资本制,而是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时,股东就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原则有两项:一是足额履行,即股东应于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全部缴足所认缴的出资额;二是一次性履行,即股东应于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一次性缴清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不得分期缴纳。

 

1、股东用货币出资的,可以用现金或转帐的方式缴付出资额。在缴付出资额时,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直接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

 

2、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在正确估价后,通过签订协议、合同或以其他合法形式,将其财产权移转给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的财产权可以是所有权,也可以是使用权、收益权。

 

3、另外,中国实行验资制度,以确保资本的真实性。《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或增资时的股东出资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须承担的违约责任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承诺出资而未出资,即根本不出资;二是未足额出资,即虽已出资,但出资额未达到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的全部。

 

《公司法》第25条第2 款规定,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法律未有明文规定。一般表现为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依法要求出资违约的股东赔偿因未缴付或者未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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