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审核程序
受理材料
Ø 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或补正资料(补正后2日决定是否受理)
对外联系与沟通,征求省级政府,发改委意见。
初审
Ø 证监会15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保荐人;
Ø 保荐人10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申请文件;证监会进一步审批,之后上发行部内审会,形成初审报告,并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按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证监会应该三个月内完成审核;
Ø 证监会发行部综合处受理材料(一处审查非财务资料,二处审查财务材料)反馈意见 修改补充材料 专项复核 发审委工作处安排上会
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Ø 发行审核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表决还是暂缓,表决有:通过,有条件通过,不通过。
核准发行
Ø 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Ø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3个月;
Ø 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为六个月;
Ø 如不核准,六个月后可再申请。
复议
Ø 发行申请未被核准的企业,接到中国证监会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提出复议申请,中国证监会收到复议申请后60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
与证监会人员的沟通
|
|
时间 |
对象 |
沟通内容与目的 |
|
见面会 |
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 |
发行部分管副主任,一、二处以及综合处处长,审核员 |
1、发行部向企业介绍审核程序,分管主任、处长以及审核人员。
2、企业介绍公司基本情况,核心竞争力,并回答发行部领导问题。 |
|
反馈意见后沟通 |
出具反馈意见后,初审报告前 |
一、二处审核人员 |
企业及保荐代表人就反馈意见与审核人员进行沟通,一方面明确意见的关注点,另一方面就可能的解决办法咨询审核人员。 |
|
发审会 |
发审会讨论中,表决前 |
发审委委员 |
发审会会议召集人就委员讨论后不清楚的问题汇总,企业领导对此进行解答,委员根据企业领导答复以及对公司熟悉程度进行投票。 |
发审委办法-工作方式
n 职能
Ø 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的发行申请。
Ø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n 回避原则
Ø 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如果认为发审委委员与其存在利害冲突或者潜在的利害冲突,可能影响发审委委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可以在报送发审委会议审核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要求有关发审委委员予以回避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发审委办法-审核程序
n 工作方式
Ø 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委会议进行审核工作,发审委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发审委会议,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n 普通程序
Ø 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并将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和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
Ø 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
Ø 发审委委员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前以书面方式提议暂缓表决,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能暂缓表决一次。
发审委办法-人员组成
主板:
Ø 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Ø 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为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
Ø 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创业板:
Ø 设立单独的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
Ø 适当增加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人数,并加大行业专家委员的比例,创业板发审委委员为3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30名。
Ø 强调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的独立性,主板发审委委员、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