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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财政财务管理问题解答之二
   1、什么是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是企业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会计核算的最终结果,反映企业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它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从1998年起替代财务状况变动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上报有关的政府部门时,应同时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2、如何编写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是按国家统一制度的规定,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情况说明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二)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三)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四)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五)国家税费缴纳情况;

  (六)中方权益资金提留情况;

  (七)外汇收支情况;

  (八)其他需要报请处理的财务事项。

   3、何时上报财务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一般应在每季度终了后十日前上报《外商投资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季报》;在每年四月十五日前上报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4、什么是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核查?

   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核查是指财政机关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会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相关会计资料,以及所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实施的监督检查。

   5、为什么要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财务报告核查?

   核查的目的是为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实反映、审计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维护国家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6、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核查由何部门组织实施?

   由各级财政部门对所属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实施财务报告核查。

   7、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核查的范围如何?

   根据财政部规定,年度财务报告核查的抽查面应不低于已投产(营业)企业户数的10%,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抽查比例。

   8、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核查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核查的指导思想是:贯彻“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工作方针,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秩序,监督社会审计,改善投资环境,维护国家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

   9、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核查的时间如何安排?

   财务报告核查时间一般安排在企业依法报送会计决算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查帐报告后进行,具体时间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0、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核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主要核查企业执行财经法规制度的情况,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出资和验资,有否违反规定在生产经营期间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

   (二)是否按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报主 管财政机关备案;

   (三)企业的利润分配是否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有无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的情况,中外合作企业提前收回投资是否经财政部门批准;

   (四)企业的外汇帐户收支情况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无逃、套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是否按规定提取、使用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各项资金;

   (六)是否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各种税收以及场地使用费和中方职工各项物价补贴,企业缴纳的各种税收和场地使用费有无混库现象;

   (七)是否按规定建帐和进行会计决算,编制会计报表,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八)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是否真实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

   11、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核查分几个阶段进行?

   一般分为4个阶段进行:准备阶段、核查阶段、复核阶段、处理阶段。具体为:

   (一)准备阶段

   1、研究、起草核查方案,拟订检查计划和提纲,部署核查工作;

   2、成立核查小组,培训核查人员;

   3、确定核查企业名单。

   (二)核查阶段

   1、下发核查通知书。核查小组在实施核查前三日内将《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核查通知书》送达被查企业;

   2、查阅企业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有关资料;

   3、记录核查情况,编制、整理工作底稿;

   4、草拟核查报告,披露核查结果,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复核阶段

   1、征求被查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和有关单位对核查结果和初步处理意见的意见;

   2、被查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依据核查结果和初步处理意见,对企业的会计决算及有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在核查报告上签署有关意见,同时被查企业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法字[1997]17号)的规定提出听证要求;

   3、评审核查报告及有关意见,下达核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四)处理阶段

   1、督促被查企业执行核查处理决定,依法收缴企业有关违法违纪款项;

   2、对涉及征收机关、收费单位、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会计人员等有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违法违纪的问题,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作出处理或者移送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12、被查企业应提供哪些资料?

  被查企业接到财政部门的《核查通知书》后应准备以下

  资料(复印件):

   <1>、企业设立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

   <2>、企业合同及章程;

   <3>、营业执照;

   <4>、财政登记证及税务登记证;

   <5>、联合年检报告书;

   <6>、验资报告;

   <7>、 企业纳税申报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及批准减免税文件;

   <8>、当年和以前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及相关会计资料;

   <9>、 企业制订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10>、其他有关资料。

   13、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年限有何规定?

   企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分类规定的最短年限为:

   房屋、建筑物,为二十年;

   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十年;

   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五年。

   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如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以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企业取得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尚可使用年限比规定的最短折旧年限短的,可以提出证明凭据,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其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

   14、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预分利润?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工字第[1993]474号)的规定,对效益较好,无到期债务,按规定预缴了所得税后仍有较多利润的,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可预分一部分利润。

   15、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可以直接向投资方分配吗?

   不可以。企业实现的所得税后净利润应按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分配,首先要支付被没收的财务损失及各项税收滞纳金和罚款;其次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再次是提供三项基金;最后向投资者分配。

   16、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用折旧先行回收投资要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二条和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回收投资回收投资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8]20号)的有关规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用折旧先行回收投资要具备以下条件:1、合作期满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2、已足额出资;3、合作企业不得有亏损挂账;4、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批。

   17、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建期应办理什么财务事项?

   按照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223号)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建期应建立健全财务机构;办理中方财产转移手续;出资缴付,办理验资;建立筹建期有关财会制度;向财政机关报送筹建期会计报表;办理财政登记。

   18、外商投资企业在清算期应办理什么财务事项?

  按照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222号)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要做好清算期间财务管理工作;成立清算委员会,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债权债务;确定清算财产范围;落实债务清偿责任;贯彻净收益分配原则;加强中方财产管理;办理财政注销登记手续。

   19、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哪些税种?

  根据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目前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的税种有14种,分别是:

  (1) 关税。1987年1月22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5年3月7日国务院发布于1992年3月1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及同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进出口税则》。

   (2)增值税。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3)消费税。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4)营业税。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5)企业所得税。1991年4月9日全国人大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6)土地增值税。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增值税暂行条例》。

   (7)资源税。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8)印花税。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9)城市房地产税。1951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10)车船使用牌照税。1951年9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11)屠宰税。1950年12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

   (12)船舶吨税。1952年9月29日政务院财经委批准、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

   (13)契税。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14)农业特产税。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

   20、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哪些税费可直接列入“管理费用”?

   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场地使用费、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中方职工补贴收入可直接列入“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其中交纳的印花税不需要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于购买印花税票时,直接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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