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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快外贸经营体制改革﹐促进和规范各类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了《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规定》对进出口经营
资格实行分类管理﹐采用登记和核准制﹔核准或登记企业进出口经营范围时﹐不再单列贸易方式﹐企业可以按国家规定以各种贸易方式从事进出口业务﹔进出口企业
资格证书的年审期限由每年3月31日前改为每年4月30日之前。
  为适应管理体制的变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从2002年1月1日起﹐启用进出口经营资格新的批文格式。
  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370号)和2002年新启用的批文格式转发你们﹐请在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及日常管理时﹐参照执行。
  附件﹕2002年起启用的新批文格式

二OO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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