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外经贸部《关于请解决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问题的函》(外经贸资综函[2001]983号)﹐反映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其购买国产设备的退税过程中﹐因无法提供“外经贸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而不能登记办理退税。经了解﹐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目除外经贸部直接审批外﹐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也可以审批。鉴于上述情况﹐为方便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办理退税﹐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第三章第六条第五款“外经贸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内容﹐现修定为“外经贸部及其授权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批准书复印件”。其它条款内容不变。 以上﹐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