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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严禁国内外币计价结算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广东省内各中心支局,顺德、增城、从化市支局,广州地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各外资银行广州分行:

   最近,我分局在调查中发现,广东省内部分地区的一些行业,特别是涉外旅游、宾馆、交通运输、娱乐等行业,不同程度地存在以外币计价结算,擅自收取外币现钞,个别单位甚至拒收人民币的行为。

  国务院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国家外汇管理局1996年发布实施的《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境内机构资本项目项下不得收付外币现钞”,第七条规定:“境内机构进出口贸易项下佣金(含回扣)不得收付外币现钞”,第八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境内机构从事非贸易活动一般不得收取外币现钞,如因特殊情况收取的外币现钞,必须报外汇局核准后向银行办理结汇”,第九条规定:“境内机构从事对外贸易活动收取的外币现钞必须向银行办理结汇,不得自行保留或存入银行转为现汇”;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发布实施的《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一般不允许开立外币现钞帐户”。

   因此,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外汇管理法规,严重地扰乱国家金融秩序。为维护国家外汇管理法规的严肃性,维护人民币作为国家主权货币的地位,现就境内外币计价结算和外币现钞管理的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境内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二、境内机构从事非贸易活动如因特殊情况需收取外币现钞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必须事先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三、境内机构从事贸易、非贸易活动收取的外币现钞必须向银行办理结汇,不得擅自保留或存入银行保留或存入银行转为现汇。

四、各外汇指定银行不得擅自为境内机构开立外汇帐户保留外币现钞,更不得为其办理现钞转为现汇和境内外汇划转。

五、境内机构资本项下不得收付外币现钞。

六、违反上述规定的,外汇管理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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