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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对外交流日趋频繁,到国(境)外学习、旅游、探亲、朝觐及各类公务出国的人员不断增加,尤其每年的6、7月份更是个人出国购汇的高峰期。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境内居民个人出国(境)供汇有关政策,现将有关政策作出如下的介绍:

 

个人自费出国(境)学习供汇

为满足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用汇的实际情况,境内居民个人自费留学购汇政策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目前,凡自费赴国(境)外学习的人员,不论是攻读大学,还是中学、小学,都可以就整个留学期间境外的学费及生活费等费用向银行或外汇局申请购买外汇。学费按照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或学费证明上所列明的每年度学费标准全额供汇;生活费供汇指导性限额为每人每年等值2万美元。对于生活费购汇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自费留学人员在购汇时,不需提供生活费证明材料,持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学费通知书、护照签证及身份证或户口簿即可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对于购汇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须持录取通知书、生活费费用证明、护照签证及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外汇局进行核准,经核准后再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此外,对于前往德国、比利时等需要汇入外汇保证金才签发留学签证的国家的自费留学人员,允许其在购买外汇保证金的同时,另外再购买等值3000美元作为出国途中的零用费。

 

目前,符合条件的多家境内中外资银行均可办理自费留学售汇业务。而且,自费留学人员可在户口所在地银行办理购汇手续,也可在户口所在地外的银行办理。

 

出境旅游、探亲等供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03年9月提高了境内居民个人出境旅游、探亲等购汇的指导性限额,扩大了境内居民个人的供汇范围。居民个人因出境旅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商务考察、被聘工作、出境定居、国际交流、境外培训、其他出境学习、外派劳务等事由需购汇时,出境前购汇的指导性限额由原来的等值2000美元(港澳地区等值1000美元)调整为,出境时间在半年以内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3000美元,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5000美元。对于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境外邮购和境外直系亲属救助等没有实际出境行为的用汇,其购汇指导性限额统一提高到等值3000美元。

 

在提高居民个人出境前购汇指导性限额的基础上,居民个人出境后超出购汇金额的经常项目消费或支出,在能够证明其确属经常项下用汇的前提下,在回国入境后可以办理补购外汇手续。凡持有境内银行发行的外币信用卡的居民个人,在境外持卡消费后形成的外汇透支款,在银行授信额度内可全额购汇偿还;居民个人在申领外币信用卡时,无法提供外汇保证金的,可在出境前以自有人民币存款作为保证金开立。居民个人在境外因特殊原因需超出购汇金额进行的消费或支出,经外汇局审核其确属经常项下用汇后,可持相应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补购外汇手续。此外,目前居民个人可持人民币银联卡在香港、澳门、韩国、泰国和新加坡贴有“银联”标识的自动柜员机(ATM)和商户销售终端(POS)上使用,用于购物、餐饮、住宿、交通、医疗等经常项目下的消费支出和提取小额现钞。交易完成后,发卡银行根据交易当日的市场汇率转换成人民币金额扣除持卡人的人民币账户资金。

 

公务出国供汇

预算内的因公出国人员,其出国(境)发生的伙食、公杂费,住宿费以及个人国外零用费,按财政部的有关供汇标准予以供汇。此外,在有出国(境)任务的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人可一次自费购买外汇等值400美元零用,每个公历年度只能购买一次。

 

企业和财政预算外单位人员公务出国(境)用汇,凡出境时间在30天(含)以内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3000美元,30天以上的为5000美元。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在购买公务出国差旅费外汇的同时,每人每次可以自有人民币购买等值400美元的个人零用费。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可以在出境前办理用汇手续,也可以在返回境内后补办用汇手续。

 

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公务出国差旅费用汇,可以从银行购汇支付,也可以使用自有外汇。可以使用境内外币信用卡支付公务出国费用,其在境外形成的公务活动外汇透支款,可以在返回境内后按照银行外币卡有关规定补购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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