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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简介:

岑溪市,是1995年9月获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县级城市,位于广西东南部、东邻广东罗定市,南靠广东信宜市,西连容县,北接梧州市,是大西南通往粤、港、澳的重要陆路交通枢纽。全市总面积2783平方公里,总人口76万人。

1992年,广西对外开放工作会议在岑溪召开,标志着岑溪是广西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和“桥头堡”。截止2000年9月底,引进外向型企业达107家,合同投资额30.8亿元。

鼓励政策:

岑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
(岑政发[2000]62号)

凡在本市辖区投资开办的企业(含外国公司企业、港澳台公司企业及其经济组织或个人),可享受如下优惠办法:

第一条 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实行先征后返3年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先征后返30%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达70%以上的,其所得税在先征后返期满后,实行减半征收,先征后返。
第二条 投产3年内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每年按税法规定缴交增值税,其中市财政所得部分,返还50%给企业;其他地方税款,按本市所得部分的50%返还给企业。
第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先征后返地方所得税: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企业;开发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的企业;投资农、林、牧、渔的企业。
第四条 免征教育附加费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五条 在农业领域投资种植名特优水果,从有收入之年起免征3年特产税。
第六条 从事种植、林业、畜牧业和养殖业的企业,其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不征增值税。
第七条 从事医疗机构的福利性医疗服务的免征营业税。
第八条 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的企业,其出口产品的增值税先征后退。
第九条 企业需使用的土地,其用地手续优先办理外,用地价格只收征地成本费(上交上级部门费用除外),其他费用免收。
第十条 企业兴建的厂房,其市政配套费、绿化费、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按当地最低收费标准减30%征收。
第十一条 免缴用水、用电增容费。
第十二条 企业从经营之日起,2年内全部免缴如下费用:治安管理费、饮食排污费、噪音费、文化经营管理费、水资源费、劳务管理费、建筑报建费、预算定额管理费;其他属本市级收费一律按现行规定最低标准减免30%。
第十三条 对于巨额投资的重大项目和本市特别鼓励的项目,可实行以项目带政策,给予特殊优惠。
第十四条 对企业的收费项目实行持证收费,凭核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缴费。没有列上的收费项目,企业可以拒付,并可向市政府投诉。
第十五条 对来岑溪投资新办企业的,实行“一头龙”配套服务,投资者只要把新企业应提交的有关文件和手续备齐并提交市招商局外,其他手续均由市招商局统一办理,企业成立后,凡涉及到除建设生产经营以外的社会事务均由招商局代理。
第十六条 对上述企业实行封闭服务和收费,并实行一个窗口收费制度,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收费局统一代收,按规定返还各管理部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能直接向企业收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遇到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一事一议、一企一议,在政策许可范围内,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6月1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一律以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外经局负责解释。

特殊政策: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搞好招商引资工作,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企业岑溪投资办证和收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为投资者提供快捷、方便、完善、优质服务,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企业实行“一站式”办证和实施“一个窗口”服务收费。

合作项目:

招商项目较多是结合当地资源的开发,可以进行多方式的合作,主要项目包括:

1、 房地产项目
2、 石材资源基地及产品加工
3、 小型电站
4、 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
5、 木材产品加工开发项目
6、 公路、工程项目
7、 南渡镇旅游区
8、 农业种植基地

除上述项目外,外商可以根据自己经营的需要,作出不同项目的申请和登记。
 


本公司受该地方政府委托,安排有关的招商引资工作,如有任何查询,请直接联系:

联系人:邹海燕先生
电话:(755) 82995368  82996368
传真:(755) 82995068
手提:13902968870
电邮:joe@chinainv.com  或  zhuqh@chinain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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