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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 念
外国常驻代表处(如下简称“代表处”),是指外国的公司、机构(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根据中国的规例在中国设立的联络机构。其日常的运作必须遵守中国的法例,包括注册登记规例、税例、劳工法例以及其他相关的监管规例。

代表处仅为办事处登记,不为企业法人,也非有限公司,其所有的民事责任由派出的外国公司(即总机构)承担;代表处并非一个独立、完整的营业机构,只是总机构派驻中国的一个协助、联络或对中国贸易提供支援性的联络机构。

一般情况下,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外国机构,包括有限公司和其他商业、福利、政府等机构,均可以在中国的大、中等城市设立外国常驻代表处。

▲ 经营范围
在中国设立的外国常驻代表处,不能从事直接的经营活动,即不能签署商业合同、发出订单、签发发票、收取业务款项、持有存货、收发货物等行为;而代表处只能是配合总机构(即外国公司)从事中国市场的信息收集、联络、市场推广等非营业性的商业活动。

▲ 设立条件与要求
设立中国代表处,要求外国公司必须:
-在所在国家或地区具有合法注册登记
-曾经有对中国贸易业务(提供说明)
-未曾有抵触中国法例的不良记录
-在所在国家或地区有良好商业活动的记录或证明

▲ 登记程序
代表处登记包括如下程序:
-注册地址消防合格许可审批
-工商登记
-组织代码登记
-税务登记(含国家税务登记和地方税务登记)
-财政登记
-银行基本帐户登记
-外汇登记
-海关登记(视乎是否有进口设备作出选择安排)
-劳工登记
-特殊行业之主管机构审批(一般传统行业不要求,仅对一些限制类或需要前置审批的行业要求)

▲ 文件资料
-申办之外国公司商业注册登记文件
-银行资信证明(部分地区要求)
-外国公司注册登记文件之律师或中国大使馆/领事馆鉴证证明(不同地区要求有别)
-登记场地之合法使用证明,包括房地产证或租赁物业之租约
-首席代表之履历与身份证明文件
-近期外国公司的核数帐目或管理帐目(不同地区要求有别)
-近期对中国贸易之资料
-近期之外国公司税务申报表/单(不同地区要求有别)
-其他相关的注册登记要求文件、资料

▲ 登记费用
登记费用包括政府与相关部门费用,以及专业中介机构服务费:
-政府登记费用          ¥2,000-3,000(约数,不同地区有别)
-中介机构服务费         视项目设立程序、地区等因素厘定

▲ 登记时间规限
注册登记时间,因应不同国家或地区外国公司之个案,以及中国不同地区登记的安排而有所差别,全套注册登记,一般时间规范如下:

-深圳地区        25-35个工作日
-上海地区             45-60个工作日
-北京地区                40-50个工作日
-广州等省会城市     40-45个工作日
-广东省其他地区     45-50个工作日
-其他省份之非省会城市  45-60个工作日

▲ 后续事务
后续事务,是指注册登记之后日常法定事务,以及每年的法定事务,包括:

-工商及其他登记年审及延期
-税务申报(月份、季度和年度申报)
-会计帐目申报
-年度会计帐目核数/审计
-社会保险金申报
-劳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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