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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计法》规定,违反会计相关业务和管理规定的会计人员,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会计人员违《会计法》法关於会计核算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利用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偷税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由财政、审计、税务机构或其他有关主管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对违法的收支不向机构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或对严重违法损害政府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机构或财政、审计、税务机构报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人员(包括会计主管人员)对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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