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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征收管理,按现行的财政体制,是采用分税制的管理方式,国务院明确规定了各种税收的划分,划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的征收管理范围,而中央税由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管理,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税务也归属於中央税;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具体的税制征收管理范围为:

国家税务系统:

负责下列税种的征收管理:
1、增值税
2、消费税
3、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乡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4、中央企业所得税
5、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
6、地方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7、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
8、资源税
9、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0、非外籍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税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
11、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
12、证券交易税(开征之前为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
13、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矿区使用费
地方税务系统

地方税务系统:

负责下列税种的征收管理:
1、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随同营业税缴纳的城乡维护建设税)
2、企业所得税(不含中央固定收入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即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4、城镇土地使用税及耕地占用税
5、土地增值税
6、房产税及城市房地产税
7、车船使用税及车船使用牌照税
8、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9、屠宰税
10、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
11、城乡维护建设税
12、契税
13、教育费附加
14、文化事业建设费
15、筵席税
16、遗产税(尚未开征)
17、农(牧)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及农业税地方附加
18、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税收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

海关系统:

负责下列税种的管理:
1、关税
2、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
3、负责代征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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