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务上的责任,视不同的违法违规的程度,将有不同的处理,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具体划分为:
-责令限期改正 -警告 -补交税款 -附加滞纳金 -罚款 -限制出境 -刑事处罚
其中补交税款、罚款和附加滞纳金属於民事责任,刑事处罚属於刑事责任,其他均为行政责任。
◆ 民事责任
各项税务罚款,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决定,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机构、个人罚款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税务所决定。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在规定的保存期限以前擅自损毁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局备查的。 -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2、扣缴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局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属於偷税,除刑事责任和追缴税款外,按如下处罚: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局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 -偷税数额不满1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不到10%的,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人采取上述方法,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按照上述相同规定处罚。 -扣缴人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或数额占应缴税额的比例不到10%的,由税务局追缴税款,处以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5、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局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除追究刑事责任和追缴税款外,按照规定处罚:
-不满10万元的,处欠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欠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数额不满1万元的,处以欠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6、纳税企业犯上述错误,未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税务局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7、纳税人向税务人员行贿,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除追究刑事责任外,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8、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属於抗税。对於抗税者,除追究刑事责任外,由税务局追缴税款,处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9、关於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详见上述4.6.3“发票违规处罚”。
10、纳税人、扣缴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局除依照税法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外,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但是,扣缴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局的除外。
11、为纳税人、扣缴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税务局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可以处以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1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决定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除追究行政责任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
◆ 刑事行政责任
1、纳税人在规定的保存期限以前擅自损毁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属於偷税,除民事责任外,按如下追究刑事责任: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局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按照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扣缴人采取上述方法,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按照上述相同规定处罚。
3、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局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除民事责任外,按如下追究刑事责任:
-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纳税企业犯上述罪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纳税人向税务人员行贿,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照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6、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属於抗税。对於抗税者,除民事责任外,按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7、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上述方法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8、关於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处罚,详见上述4.6.3“发票违规处罚”。
9、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按照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人的,给予行政处分。
10、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决定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除依法撤消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追究民事责任,并由上级税务局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 刑事责任之定罪
根据中国刑法等实体法规定,税务上追讨的刑事责任,可有如下的量刑定罪:
1、偷税罪。对拒不进行纳税申报可能构成犯罪,扣缴义务人拒不申报也可构成犯罪。任何任何纳税人(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偷税罪的犯罪主体,只要具备法定情形,都可构成偷税罪的犯罪主体。
2、抗税罪。这是指使用暴力,非法拒绝缴纳税款的行为。
3、逃避追缴欠税罪。欠税本身并不构成犯罪,但如果纳税人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局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达到一定数额时,即应承担刑事责任。
4、骗取出口退税罪。这是偷税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采取假设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具备法定情节,即构成犯罪。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最高主刑由三年有期徒刑提升为无期徒刑。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这是指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特写利益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等犯罪活行为。对此行为,划分为单位和个人处罚不同,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仅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不会有判处死刑的可能;而个人犯此罪,仍可能被判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6、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是指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引致国家税收的流失,产生的偷税、骗税行为。对此行为,划分单位和个人犯罪的处罚有所区别,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仅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不会有判处死刑的可能,而最高刑只是无期徒刑,而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判处管制刑的选择。
7、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情节一般的犯罪,可以判处管制刑;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除实体刑外,可以同时判处罚金。
8、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9、非法制造、出售其他发票罪。对于伪造、擅自制造、非法出售或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其他发票,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判处管制刑种的选择;对犯罪数量特别巨大的,同时判处罚金刑。
10、盗窃、骗取发票行为的定罪处罚。这里所指的是盗窃、骗取发票的范围,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而不是任何其他普通发票。犯此罪行为的,分别依法定性为盗窃罪、诈骗罪并驰以处罚。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最高处罚是无期徒刑(盗窃金融机构和珍贵文物的例外)。而单位不是此种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此外,刑法特别明确,犯偷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特定发票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前,应由税务局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