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为鼓励投资,特别是外商投资,公布了一系列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延续到现在。
中国加入WTO,为适应国际贸易组织国家和地区的经济规则,将有较大的税收政策作出调整,以符合国际贸易组织的要求。
目前仍然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则视乎不同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性质、组合形式,税例上规定了不同的标准,因此不能划一地去认识税务优惠政策的适用。
就主要税务制度而言,其优惠政策的各种适用,可从如下的方面作一了解: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中药材的种植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牲畜、家禽的饲养
—林产品的采集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三)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四)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五)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六)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七)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八)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4、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5、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6、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徵收企业所得税。
7、 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徵收企业所得税。
8、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9、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0、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徵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予徵收企业所得税。
11、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徵收企业所得税。
12、 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另有规定不予免税外,均可免徵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3、 鼓励软件企业通过GB/T19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CMM/CMMI认证等国际资质认证,通过CMM/CMMI2级或以上认证的软件企业在认证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费用额的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为30万元。
14、 软件企业参加由我市相关部门组团的国内外软件业重要展览,由市财政按实际费用额50%给予资助,属于境外展览的,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30万元;属于境内展览的,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万元,对于已获得其他方面资助的参展交流活动不重复进行补助。
(九)高新技术企业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
1、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 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到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5、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6、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7、 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能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十一)定期减免过渡安排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