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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设备监管
进口设备,如为企业自用的生产设备,对鼓励投资的项目,包括国内投资和外商投资,除个别设备不能享受进口免税外,其他大多数自用设备均可取得免税进口。而进口免税的设备,受到海关严格的监控,设立了一定的监管期,在监管期内(包括未减除监管期),不得自行处理,否则除补进口税外,海关可处以罚款等惩罚。

◆ 进口设备的免税管理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税的范围为: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知道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即除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进口设备减免税,由国务院决定。

◆ 设备解除监管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的设备,实行年限监管办法。在监管年限内,企业不得随意变更免税进口受监控的设备,否则视为违反海关规定将予以处罚;而超过海关监管年限的生产设备,可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但必须提供原进口设备的有关单证,经海关核查,情况正常的,可办理设备解除监管手续。

海关对进口设备的监管年限具体为:
-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监管年期为8年
-机动车辆及家用电器为6年
-机械设备和其他设备、材料为5年

◆ 不予免税进口设备监管
经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下列项目不予免税(包括进口增值税和关税):

1、电视机(税号略,下同)
2、摄像机
3、录像机
4、放像机
5、音响设备
6、空调机(不包括中央空调)
7、电冰箱/电冰柜
8、洗衣机
9、照相机
10、复印机
11、程控电话交换机
12、微型计算机及外设
13、电话机
14、无线寻呼机(仅指无线寻呼系统基地台)
15、传真机
16、电子计算器
17、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
18、汽车
19、摩托车
20、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中第1章至第83章、第91章至第97章所有税号。(不含随项目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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