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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核销
,是指加工生产企业,采用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方式,在主管海关办理生产加工合同备案后,依据合同规定进口物料进行生产加工,并将加工之成品或半制成品出口销售,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海关申报核算进出口记录的海关监管程序。企业向海关申报核销资料,必须与进出口报关资料和记录相符,同时对尚未出口的物料和成品进行严格的盘查,对合同报关之物料进、销、存记录要衔接一致、进出记录平衡。

◆ 核销的基本程序

企业台帐合同到期后,在向海关报送核销资料前,必须办妥本合同所有月份的集中报关手续,若合同有余料存在的,必须办理余料结转手续后方可向海关报送核销资料。

企业办理核销的基本程序:

-合同有余料的,办理余料结转手续;
-向海关报送到期合同核销资料;
-海关审核,核销合同单证资料齐全有效的,合同进出平衡,无异常情况的,予以结案;
-海关开出《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交由企业到指定的中国银行办理核销手续;因故不能结案的合同,海关将开出《挂帐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通知单》;
-来料加工到期合同,海关在核销环节计征监管手续费,并开出缴款书交企业到指定银行交款后,办理合同结案手续。

◆ 核销注意事项

-企业合同到期后,必须在1个月内向海关报送核销资料,超过1个月报送的必须提交书面解释报告,超过12个月报送的,海关按逾期核销处理。
-企业生产合同有余料的,可申请转入下一合同,前提是所转入的新合同必须签有该余料项目,而且结转数量不得大於新合同的备案数量;若余料不能转入新合同的,则需退运出境或向海关申请内销补税。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必须向海关提交申请处理报告,原则上要求退运出境;若申请国内处理的,有商业价值的必须向海关办理内销征税手续,若无商业价值的,由海关监督销毁。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故出现料件或成品损坏的必须及时向海关报告,经核定不能再用的,由海关派员监督销毁。
-海关在核销过程中可根据企业执行合同情况派员下厂核查,若发现企业有走私、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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