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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加工
,是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简称料、件),必要时还提供机器设备,由中方按外商要求进行生产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中方收取加工费的合作生产形式。

现时实际的运作模式,是指由外商提供全部进口(或转厂)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简称料、件),不作价提供全部的机器设备和营运资金,由外商直接经营管理,成品全部交由外商出口或转厂销售,中方仅提供协作和必要的协助,按双方商定的方式收取工缴费的合作生产模式。在生产和经营管理上,外商完全占主导地位。

来料加工的进口料件不须支付外汇,出口货物也仅收取工缴费;加工生产装配的产品的所有权属来料者,产品必须复运出口,来料加工项下的进出口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管理和不征收进出口税。

◆ 合同登记备案
企业对外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自审批部门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经海关审核有关文件资料后,对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合同,海关发给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及编号的《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报关员凭此办理加工装配合同项下料件、设备进口和加工成品出口的通关手续。

◆ 来料加工货物的报关
-申报。
-接受查验。根据海关查验货物的要求,接受海关的查验。
-缴纳税费。
-接受放行。办妥申报、接受查验和缴纳税费手续,并领取了海关签章的报关审核销联后,可将货物运离海关监管现场。
-合同核销。

◆ 来料加工内销规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复出口,不得滞留国内市场。确有特殊原因需转内销或转用於生产内销产品的,需报经原合同审批机构的上一级外经贸主管机构批准。由海关根据外经贸主管机构的批件,依照有关规定对进口料件征收税款并补征税款利息,计息期限为料件申报进口之日起至补征税之日止。

-进口料件属於国家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或登记管理的商品,经营企业需向海关提交用於内销或用於生产内销产品的进口许可证或登记证明。

-未经批准和海关核准,来料加工企业不得擅自内销,否则海关将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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