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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其目的是为了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与便利。
新的企业分类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等。
海关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一经发现AA类或者A类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暂停其与管理类别相应的管理措施;暂停期内,按照B类企业的管理措施实施管理;C类企业自海关作出类别调整决定之日起满1年未再发生C类管理所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将其调整为B类;D类企业自海关作出类别调整决定之日起满1年未再发生D类管理所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将其调整为C类。
◆ 分类管理监管办法
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符合AA类管理第(一)、(二)项的企业,可以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出适用AA类管理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适用AA类管理申请书》;《经营管理状况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符合AA类管理规定的企业,可以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出适用A类管理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适用A类管理申请书》;《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注册地海关接受企业适用AA类、A类管理申请后,经审核企业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发《企业分类管理申请受理决定书》,并报直属海关审定。
C类、D类企业申请调整为B类、C类的,应当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交《企业管理类别调整申请书》。注册地海关经审核,企业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发《企业分类管理申请受理决定书》,并报直属海关审定。
u 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管理的分类标准
AA类管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海关海关实施AA类管理
— 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 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3000万美元(中西部1000万美元)以上;
— 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 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A类管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海关实施A类管理
—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
—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C类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实施C类管理:
—有走私行为的;
—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1年内有2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D类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实施D类管理:
—有走私罪的;
—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1年内有3次以上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B类管理:未发生C、D类所列情形之一,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海关实施B类管理:
—首次注册登记的;
—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
—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注: 在海关登记的加工企业,按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实施分类管理。
对报关企业管理类别的设定
AA类管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海关实施AA类管理
—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在2万票(中西部5000票)以上;
—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
A类管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海关实施A类管理
—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企业以及所属执业报关员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连续1年代理报关的货物未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
—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等总量在3000票以上;
—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3%以下;
—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
—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C类管理: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
—有走私行为的;
—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3次的;
—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10%以上的;
—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代理报关的货物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接受或者拒不协助海关进行调查的;
—被海关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D类管理: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D类管理:
—有走私罪的;
—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4次以上的;
—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B类管理: 报关企业未发生C、D类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B类管理:
—首次注册登记的;
—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
—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u 管理类别的适用与调整
—对申请AA类的,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适用或者不予适用决定。
—对申请A类的,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适用或者不予适用决定。
—有下列应当降低类别情形之一的企业,应重新决定其适用的管理类别:
(一)AA类、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二)B类企业有 C类、D类管理类别情形之一的;
(三) C类企业有D类管理类别情形之一的。
—企业仅名称或者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化的,其管理类别可以继续适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方式调整:
(一)企业发生存续分立,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承继分立前企业的主要权利义务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的,其管理类别适用分立前企业的管理类别,其余的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二)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三)企业发生吸收合并,合并企业管理类别适用合并后存续企业的管理类别;
(四)企业发生新设合并,合并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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