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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从国外进口,经海关核准予以减税、免税或保税的货物,海关按规定征收监管手续费。

◆ 征费范围:

主要包括:经批准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进口的减税的机器设备,科研机构、大专院校进口免税的科研和教学专用设备,经批准在宽限期内的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口免税的机器设备,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中准予免税进口加工再复运出境的有关原材料、包装物料,供应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免税进口的燃料、物料、零部件,以及国家主管机构临时批准减免税进口的货物。

◆ 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征收标准如下:

-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中为装配出口机电产品而进口料、件,按海关审定的货物的到岸价格的1.5‰计征;
-来料加工中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以及加工金首饰、裘皮、高档服装、机织毛衣和毛衣片、塑料玩具所进口的料、件,按海关审定的货物的到岸价格的1‰计征;
-进口后保税储存90天以上(含90天),未经加工即转运复出口的货物,按货物的到岸价格的1‰计征;
-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出口货物,按货物离岸价格的0.5‰计征;
-其他进口免税和保税货物,按海关审定的货物的到岸价格的3‰计征;
-进口减税货物,按实际减除税赋部分的货物的到岸价格的3‰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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