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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关责任:

企业报关,必须具备报关员,刻备“报关专用章”,同时将“报关专用章”和报关员的印章或签字式样送交登记海关备案。每次报关时,必须在报关单上盖上“报关专用章”,经报关员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海关才接受报关。企业对本公司的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 有下列情事之一的,海关暂停其报关权:
-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经警告无效的;
-不履行纳税义务和其他应履行义务的;
-经海关年审不合格的;
-对报关员管理不严,多人次取消报关员资格的;
-因其他原因需要暂停报关权的。

◆ 有下列情事之一的,海关取消其报关权:
-主管机构已撤销其进出口经营权的;
-注册登记工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的;
-犯有走私罪的;
-企业解体或并入其他单位的;
-上述暂停报关权的情事情节严重的。

◆ 走私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走私罪。逃避海关监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走私罪。犯走私罪的,由法院依法判处刑事处罚,包括判处罚金、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企业单位及团体机构,由司法局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武器、伪造货币进出口的,以牟利、传播为目的的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境的,或者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
-以牟利为目的,运输、携带、邮寄除前项所列物品外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的;
-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特定减税或免税的货物,数额较大的;
-以武装掩护走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走私货物、物品的,不论数额大小,都是走私罪。

◆ 缓税利息

缓税利息,严格来说不能算作是一种违例或处罚责任,只是因为企业延期了缴税义务而造成海关延迟征税而产生的利息。

根据海关规定,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全部出口的,原由海关征收税款保证金的,海关将通知中国银行将保证金及其利息全部退还给企业,如果未能如期出口或经批准内销的,海关除补征税款外,将加征缓税利息。此项处理具体如下:

-缓税利息的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海关总署根据银行利率的变化,每年年初调整一次。
-利率的适用:按开具税款缴纳书时的利率计征缓税利息。
-计息的起止日期:从加工贸易合同首批料件进口之日起,至补征税款之日止,按天数计算缓税利息。
-缓税利息超过保证金利息处理:如果缓税利息金额大于台帐保证金利息,保证金利息不足部分,企业另行缴纳。

◆ 保税货物违例责任与处罚

根据海关监管规定,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应当用於加工出口产品,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复出口。未经外经贸主管机构批准和海关同意,擅自内销或处置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成品(以下简称“货物”),海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如下的处罚:

-未经批准同意擅自内销构成走私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海关许可擅自交付、转让、抵押、掉换的保税货物的,责令追还货物,处以货物等值以下或应缴税款2倍以下罚款;有关货物无法追还的,除追补税款和缓税利息外,按规定从重处罚。
-保税货物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或有关记录不真实的,除追补税款和缓税利息外,处货物等值以下或应缴税款2倍以下罚款。
-确有特殊原因需转内销或转用於生产内销产品,并已经原合同审批机关的上一级外经贸主管机构批准的,在核销期内如须提交进口配额许可证或登记管理证明而不能提交的,除追补税款和缓税利息外,处货物等值以下、30%以上的的罚款后予以核销结案。
-经外经贸主管机构批准内销或转用於生产内销产品,但未经海关同意并办理海关手续而内销或用於生产内销产品的,除追补税款和缓税利息外,处货物等值50%的罚款。
-货物超过海关核销期,既不能出口也未申请内销的,限期企业补提供外经贸主管机构批准证件,海关准予内销并补征税款及缓税利息;未能补提供批准证件的,海关按规定将货物提取变卖,价款保留一年,如企业能补提供批准证件的,将价款扣除税款及缓税利息、罚款以及存储、变卖费用后予以发还,未能补提供的,海关将价款扣除有关费用后将余款上缴国库。
-凡海关按走私罪处罚或3次以上(含3次)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处罚的企业,海关按对企业分类管理中的D类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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