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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经过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后,可以向境外的机构或个人借款。经外汇管理局登记之外债,为合法的借款业务,产生的符合国内商业银行同期利率的利息,以及相应的商业条款,允许作为财务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而外债到期后,也允许将外债本金和利息汇出国外。

◆ 外债登记的一般原则

-外资企业借取外债,必须事先办理外债登记,完成了外债登记之借款合同才能生效。
-外资企业之外债,必须能够提供收到国外汇款之银行单证,以供外汇管理局办理结汇手续,也据此作为日后借款到期后,申请汇出境外的一项重要的凭证。
-境外借款业务,须符合中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借贷业务利率计算利息,并由借贷双方签署外汇资金借贷合同。一般情况下,要求的短期外汇借款,不超过6个月,如超过规定时限的,必须办理外债延期登记手续。

◆ 办理外债登记借款合同之必须条款

-“根据1997年1月14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应在债务合同签定后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外汇管理部门核发的登记文件作为债务合同生效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
-“债务人应根据1996年公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办理外债还本付息手续。”

◆ 办理外债登记须递交之文件资料要求

-营业执照复印件
-批准证书复印件
-验资报告复印件
-借款合同正本
-董事会决议正本
-法律意见书(由在中国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出具)
-公章、组织代码IC卡
-外汇登记证
-外管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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