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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违例责任,包括外汇管理方面的违例责任、结汇方面的责任,以及保税区外汇管理违例责任。

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规定的对机构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外汇管理违例责任与处罚

凡营商机构违反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将受到如下的处罚。

1、下列逃汇行为之一的,由外管局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强制收兑,并处逃汇金额3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
-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
-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的
-未经外管局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
-其他逃汇行为

2、下列非法套现之一的,由外管局给予警告、强制收兑、并处非法所得汇金额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支付或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的
-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在境内的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的
-未经外管局批准,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或境内所购物资在境内进行投资的
-以虚假或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
-非法套汇的其他行为

3、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有下列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外管局责令改正,撤销外汇帐户,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在境内、境外开立外汇帐户
-出借、串用、转让外汇帐户
-擅自改变外汇帐户使用范围
-擅自超出外管局核定的外汇帐户最高金额、使用期限使用外汇帐户
-其他违反规定行为

4、境内机构有下列违反外债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外管局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办理对外借款的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的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提供对外担保的
-有违反外债管理的其他行为的

5、境内机构有下列非法使用外汇行为之一的,由外管局责令改正,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的
-擅自以外汇作质押的
-私自改变外汇用途的
-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

6、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倒买倒卖外汇的,由外管局给予警告,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外汇结汇违例责任与处罚

1、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外管局给以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借用、冒用、转让或者买卖核销单的
-涂改、伪造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等核销凭证的
-虚报核销单丢失的
-重复使用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
-用其它的外汇收入(如非贸易外汇收入或者资本项下的外汇收入)骗取核销的

2、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外管局给以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领单之日起4个月内未向外管局送交核销单存根的
-未经外管局批准,即期出口项下,超过报关日180天内未收汇或者收汇后30天内未核销的;远期出口项下,超过在外管局备案的预计收款日收汇或者收汇后30天内未核销的
-出口收汇核销差额超过成交总价10%且无正当理由的
-遗失核销单后,自遗失之日起15天内未向外管局挂失的
-未用的核销单,自失效之日起1个月内未退回外管局注销的
-多次丢失核销单、情节严重的
-因关、停、并、转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未按时将全部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管局注销的
-其它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

3、境内机构违反外汇核销管理规定,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或者重复使用进出口核销单证的,或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由外管局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保税区外汇违例责任与处罚

-外管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保税区内机构的外汇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外管局可对其单处或并处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或者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保税区内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区内机构办理开户、结售汇和外汇资金的收付。对违反本办法的,外管局可对其处以警告、罚款、暂停外汇帐户开户业务、暂停结售汇业务、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处罚。
-区内、区外的外汇指定银行、区内企业、保税区外企业应当按照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对违反规定的,由外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外汇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 出口加工区外汇违例责任与处罚

根据规定,对出口加工区企业或个人,违反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依如下方式处罚:

-外管局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区内机构的外汇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由外管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外汇管理规定,为区内机构办理外汇业务。对违反规定的金融机构及其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外管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未按规定办理结汇和购汇业务的区内机构,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外,还可处以收回《登记证》、暂停结汇或购汇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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