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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其劳工有两部分,一部分是海外派出机构(总机构)的员工派驻驻中国的代表处人员,包括首席代表和常驻代表;第二部分是聘用的中国雇员。聘用第二部分的中国雇员,有严格的规定,并有特殊的聘用方式。

由于代表处为非中国企业法人,故此不能直接在国内聘请劳工,必须通过代表处登记所在地的劳动服务机构或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公司(FESCO)办理相关的聘员手续。通常是由代表处的境外派出机构与当地的劳务公司签署委托聘员协议书,劳务公司根据代表处的要求和需要,向社会招聘,然后由劳务公司与该雇员签署聘用的雇佣合同,再委派予代表处,由代表处安排工作和使用。理论上该雇员为劳务公司的雇员,并非代表处的雇员,亦即是“劳务派遣”。

代表处聘请雇员,需要办理如下的手续:

  • 由代表处之派出机构与劳务公司签署聘员委托协议书
  • 劳务公司与雇员签署劳动合同
  • 异地雇员办理居住手续
  • 代表处购买用工之社会保险金(通常由派遣机构安排购买)
  • 办理雇员的就业证
  • 代表处申报支付劳务公司之劳务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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