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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及休假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如下:

◆公民节假日:
 
一、全体公司放假的节日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除夕、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3月8日)
       青年节: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5月4日)
       儿童节: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6月1日)
     
建军节:现役军人放假半天(8月1日)

三、特别节日及纪念日

    1、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2、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四、特殊规定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三条规定: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探亲假
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其中,国有单位职工探亲时,年休假天数不足于原规定的探亲假天数部分可给予补齐。旅途车船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婚假
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增加10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丧假
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产假
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 者增加产假35天, 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医疗期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不含劳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 一 )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 二 )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劳务工医疗期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务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限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不满一年的,为累计十五日; 满一年的,从第二年起每年增加十五日,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工   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

◆调动
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但解放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且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工龄,始得连续计算。

◆离职
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曾经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如有确实证明,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学习期间
解放后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解放前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业务者,如有确实证明,除学习期间不计工龄外,其调派前与回本企业后的本企业工龄,得合并计算。

◆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
解放后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其工人职员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至其他企业工作者,其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被遣散的工人职员在该企业复工复业或扩大生产时,仍回企业工作者,其遣散前与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转让、改组或合并
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原有工人职工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合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

◆工伤医疗期间
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疾病或非因工医疗期间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得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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