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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补偿,是指雇主由于特殊原因,解雇雇员,因而需要按照法例规定支付雇员之补偿。

劳工补偿因由

雇主因如下的原因发生的解雇雇员之情形,需要支付劳工补偿:

  • 雇主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工合同的;
  • 雇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工作,也不能从事由雇主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而解除劳工合同的;
  • 雇主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而解除劳工合同的;
  • 雇主未按照劳工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而解除劳工合同的;
  • 雇主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工合同的;以及雇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雇主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经向劳动局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而终止劳工合同的;
  • 雇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劳工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工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工合同达成协议的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解除合同的。

劳工补偿标准

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按雇员在本机构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

  • 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月工资;
  • 半年而不满1年的,按1年发放1个月的月工资;
  • 满半年的,发放半个月的月工资;
  • 雇主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工合同的;以及雇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工合同的,雇主发放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12个月的月工资;
  • 工资以劳工合同解除前3个月雇员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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