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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劳工规范,企业的劳务规费,包括:

  • 社会保险金
  • 住房公积金
  • 中国异地劳工之暂住证增容费(大部分地区已经停止收取)
  • 广东省欠薪保障费筹集和支出

  • 外籍劳工之居留证手续费
  • 外籍劳工之就业调配费
  • 外国常驻代表处之中方劳工劳务管理费

▲ 外籍劳工之就业调配费: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就业调配费为每人每月人民币150元;台港澳居民及华侨每人每月人民币100元。

      代表处的劳务管理费: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由於其劳工合同手续需要委托劳动局授权的劳务公司或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公司签署(FESCO),故此,劳务公司或外企服务公司需要收取劳动管理费,此项管理费因应不同的地区而有所区别:

  • 北京、上海、广州、东莞             ¥300/月/人
  • 深圳(因应不同的代理机构不同)     ¥300-500/月/人

      异地劳工暂住证增容费:

各地对异地劳工均要求办理当地的暂住户口,以进行户籍管理。因应不同的地区,暂住证的增容费也有所不同。可向当地的公安局查询。

▲ 劳工输出服务费: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根据输出劳工的不同情况,收取如下相应的服务费用:

  • 输出劳工在派出期间,与原工作机构保持劳工合同关系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可以收取包括管理费和手续费在内的,不超过劳务合同工资的25%。而原工作机构可以从服务费中提取补偿费,具体标准由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与原工作机构商定。
  • 对于无工作机构或在派出期间与原工作机构脱离劳工合同关系的输出劳工,收取的服务费不得超过劳务合同工资的12.5%。
  • 对于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具有劳工合同的输出劳工,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收取的服务费不得超过劳务合同工资的25%。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收取的服务费,原则上应在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前一次性收取,一次性收取有困难的,由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与劳务人员协商解决。

欠薪保障费:

 

广东省欠薪保障规定

  •  每户用人单位应当每年缴纳一次欠薪保障费。
  • 缴费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缴费金额为所在地一个月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企业只需缴付当地一个月的月最低工资, 无需再乘以职员人数. 即如当地最低工作1000,每个企业不论人数多少,每年均只需缴付1000
  •   第一季度后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于次年开始缴费
  •  用人单位缴纳的欠薪保障费在成本中列支

      其他劳务费用:

参见本网站之相关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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