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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统计登记 -> 统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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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对象 企业法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登记机构 各级政府的统计局,按分级管理原则受理统计单位的登记管理,经登记后的单位,由注册所在地同级的统计局核发《统计登记证》。
◆ 登记时间 统计登记的时间,因应不同的情况,按如下的时间规范作出统计登记: -统计登记适用对象之机构,企业自核准工商登记之日,其他机构自政府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的统计局办理统计单位登记; -统计登记单位对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自批准动工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统计局办理统计登记; -统计登记单位的隶属关系或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统计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统计登记单位迁出原统计机构所在地的,应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统计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凭已注销登记的文件到迁入地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 -统计登记被撤销的,应自批准撤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统计单位解散、宣告破产或合并、分立时,应在解散、宣告破产或合并、分立的财产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统计机构办理有关注销登记。
◆ 资料提供 统计单位因应不同方式的登记,提供如下的资料: -政府批准证书或批准文件 -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为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其他机构为相应的登记证书 -其他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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