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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目的
为加强对统计工作和统计人员的管理,促进各单位配备合格的统计人员,依据统计法的规定,统计人员应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实行持证上岗。

◆ 培训考试
统计上岗证实行培训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统计法、统计基础知识和统计实务。

统计上岗证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国家统计局负责培训教材编写,组织指导全国培训教学工作,组织考试命题。经评审或考试已经取得统计员(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可由统计局颁发统计上岗证。

省级统计局负责统计上岗证培训、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

◆ 统计上岗证管理
省级统计局负责上岗证书的制证、颁发和管理工作。

-统计人员因辞职、解聘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所持统计上岗证在有效期内不予收回,需要继续从事统计工作时,按规定向所在地发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离开统计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超过4年的,所持统计上岗证自行失效。需要继续在统计岗位工作的,必须重新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新的统计上岗证。
-持统计上岗证人员,在统计工作中严重违反法例规定,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行为的,受到行政记过处分以上(含记过处分)的人员,发证机构应收回或注销其统计上岗证。

◆ 注册与年检
-取得统计上岗证的人员,被单位聘任从事统计工作后,应由所在机构在3个月内到发证机构进行注册登记,注册后的持证人员作为统计人员管理,未经注册登记的统计上岗证,不予办理年检。
-在岗统计人员应按规定向发证机构办理统计上岗证年检,年检工作每2年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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