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交所主板上市事宜
证券在联交所主板上市主要受由联交所执行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证券上市规则》)所监管。
在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的监督下,联交所负责所有上市事务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以下概述证券在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基本要求及其它有关事宜。详情请参阅《证券上市规则》和有关规定。
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要求及其它有关事宜载于另一部份。
证券上市一般原则
联交所对证券上市的监管目的在维持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基本原则如下:
1. 申请人适宜上市;
2. 证券的发行及销售是以公平及有秩序的形式进行,而可能投资的人士可获得足够资料,从而对发行人作出全面的评估;
3. 上市发行人必须向投资者及公众人士提供足够资料,而可合理相信会对上市证券的买卖活动 及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任何资料,尤须实时并广泛地公布; 
4. 上市证券的所有持有人均受到公平及平等对待;
5. 上市发行人的董事在整体上本着股东利益行事,尤其当公众人士属少数股东时。
股本证券上市的基本条件
下列为股本证券上市必须符合的主要先决条件:
1. 发行人及其业务必须为联交所认为适宜上市者。资产全部或大部份为现金或为短期证券的发行人或集团(投资公司除外)一般不会视为适宜上市;
2. 发行人或其集团必须在相若的管理层管理下,具备一般不少于三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在该段期间,最近一年的股东应占溢利不得少于2,000万港元;及其前两年累计的股东应占溢利不得低于3,000万港元;
3. 新申请人上市时的预计市值不得少于1亿港元,而为公众人士所持有的证券的预计市值不得少于5,000万港元;
4. 为确保上市证券有一公开市场:
o 任何类别的上市证券一般必须有25%为公众人士所持有。若发行人的预计市值超逾40亿港元,公众人士所持有的比率可降低至10%至25%之间;
o 如为新类别的证券上市,每发行100万港元的证券一般须有不少于三名的持有人,而持有人数目最少为100名;
5. 新申请人必须作出一切所需安排,使其证券符合香港结算公司定下的资格,在中央结算系统寄存、交收及结算。
联交所一般将不会考虑公司于上市后三年内分拆上市的申请,将公司现有集团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或业务在联交所或其它地方分拆作独立上市。
对基建工程公司或对矿务公司的特别上市要求及对海外发行人或对中国注册发行人(H股发行人)上市的附加要求,请参阅《证券上市规则》内之详情。
上市程序
|
日数* |
|
要求 |
|
H - 25 |
向联交所上市科 |
- 缴交首次上市费的全数 H - 25 作上市排期申请
- 较完备的招股章程草稿及上市时间表初稿
- 所要求的营业纪录期间首两年的经审计账目副本
- 有关发行人于上市后的关连交易建议的书面陈述
|
|
|
|
|
|
H - 20 |
文件提交 (第一部份) |
- 所要求的营业纪录尚余期间的账目及账目调整表草稿
- 公司章程大纲及细则及备忘录或同等文件的初稿
- 发行人与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之间,以及发行人与 其保荐人之间的合约初稿(只适用于H股)
|
|
|
|
|
|
H - 15 |
文件提交 (第二部份) |
- 盈利预测的备忘录初稿
- 董事/监事者正式签署、按附录五B/H/I表格的形式填具有关其它任何业务的正式声明及承诺书
|
|
|
|
|
|
H - 10 |
文件提交 (第三部份) |
- 《公司条例》规定的附件 文件提交
- 正式上市通告的初稿
- 认购证券的申请表格初稿
- 证券的所有权文件或证书的初稿
- 有关发行人正式注册成立及其法人地位问题的法律意见书副本(只适用于H股)
|
|
|
|
|
|
H - 4 |
正式上市申请 |
- 包括正式签署的《上市协议》在内的有关文件的最后定稿
|
|
|
|
|
|
|
上市科推荐或拒绝申请 |
|
|
|
推荐
|
|
|
H |
上市委员会聆讯 |
|
|
|
批准
|
- 依据《公司条例》将招股章程注册
- 向联交所提交所需的正式文件
|
|
|
发行招股书 及上市通告 |
|
|
|
|
|
|
|
证券开始买卖 |
* 足营业日(即联交所开市进行证券买卖的日子) |
上述网页上刊载之资料旨在方便公众人士索阅有关规则资料。 阁下当须另行参看《证券上市规则》之原装正版以及交易所印制之规则修订,方为准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