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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消防管理规例,按如下的情况作出处罚:

-发生违规行为,监督检查人员责令其当场改正,填发《责令当场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填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检查后4日内发出。

-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填发《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在检查后3日内发出,整改限期届满,对其进行复查,填发《复查意见书》。对限期整改通知不执行的,可依法传唤有关人员,发出《传唤证》,对传唤不予执行的,可强制性传唤。

-对有重大火灾隐患的机构,必要时需对其停工、停用、停业,没收产品及所得,依据《消防法》或者《行政处罚条例法》填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当场处罚决定书》。

-有火灾隐患的厂房,依据《消防法》第25条发出《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不改者,依《消防法》第43条责令停业停产整改,停业停产整改程序按《行政处罚法》第42条执行。对当事人发出听证通知书。

-对《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不执行的,依法进行经济处罚,对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采取拖车、拆除、搬迁障碍物等。对《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不执行的,处以罚款或停产停业。

-对《责令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不执行的,依法对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实行行政拘留,对个人罚款2万元及以上或法人5万元及以上,当事人有要求对重大行政处罚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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