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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上市融资 -> 香港创业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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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业板市场设立目的
香港是通往中国内地的门户,与亚洲区内其它经济体系又有密切的商贸联系,正是这个高增长地区内的一个战略重地。这些年来,香港已发展为国际知名的金融中心,为许多亚洲企业以至跨国公司提供集资的机会。不过,具增长潜力的公司,尤其那些新兴企业 (指那些具有良好的商业概念及增长潜力的公司),却不一定能够利用这些机会 ? 当中许多的这类公司也未能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现有市场 (即联交所的主板) 在盈利 / 业务纪录方面的规定,因而不能获得上市地位。创业板就是特为填补这缝缺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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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为具增长潜力企业提供集资渠道。创业板并不规定有关公司必定要有盈利纪录才能上市。如此一来,具增长潜力的企业也可以透过根基稳固的市场及监管基本设施来筹集资金作发展用途,从而好好掌握区内各种增长机会。除了本地和区内的企业外,就是国际间的具增长潜力公司也可透过在创业板上市来加强本身在中国以至亚洲的业务,提高产品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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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让投资者有多一个可投资于「高增长、高风险」业务的选择。对于具增长潜力的公司 (尤其没有盈利纪录者) 来说,日后表现的好坏存在着极大的不明朗因素。鉴于涉及的风险较大,创业板以专业及充份掌握市场信息的投资者为对象。创业板的运作理念是「买者自负」,一切风险概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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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提供集资渠道之余,也提供了清晰的定位,促进香港以至区内高科技行业的发展。创业板欢迎各行各业中具有增长潜力的公司上市,规模大小均可。其中当以科技行业的公司最受吸引,因为其业务性质正好与创业板旗帜鲜明的「增长」主题不谋而合。透过提供集资渠道以及给予科技公司清晰的定位,创业板对香港特区政府促进本地科技业务发展的举措将起相辅相成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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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促进创业资金投资的发展。对创业资本家来说,创业板既是出售手上投资的渠道,也是进一步筹集资金的好地方,有助创业资本家作出更多投资,也在更早阶段即作出投资,对行业发展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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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业板的监管理念及主要特点
创业板的运作理念在于透过严格的讯息披露制度配合。强调「买者自负」和「由市场自行决定」。
市场的规则及规定皆旨在鼓励上市发行人及保荐人于履行本身职责事宜上自动遵守有关规定。为配合这种理念,创业板有如下主要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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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较频密并及时地披露较多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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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申请人的上市文件中必须详细列出其过程的业务发展历程以及未来的业务计划,缺一不可。待上市后,创业板发行人须每半年就首两个财政年度的业务进展与原定的业务计划作比较,另除了一般的半年度账目及全年账目外,发行人还须编制季度报告;而编备此等资料向外公布的期限也较短。为方便市场参与者索查有关资料,创业板设有独立网页,所有有关创业板各方面的信息应有尽有,其中包括公司公布以及上市发行人的其它资料、成交价及市场统计数字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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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保荐人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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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保荐人在创业板公司的上市过程中担当极重要角色,创业板保荐人须符合连串详尽的资格准则,并在其职责履行上负上清晰的责任。创业板保荐人的职责包括作仔细审核,并确保在作过应有的审慎查询后,就其所知与所信,有关上市申请人 / 发行人已作出应有的资料披露。欲知创业板保荐人计划详情, 请参阅保荐人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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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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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从上市之时开始,即要建立稳健的公司管治基础,以助其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奉行正当的业务手法。这些措施包括委任合资格的会计师监察其财务及会计职能、指派一名执行董事出任监察主任、委任两名独立董事以及设立审核委员会。创业板发行人还须在上市后首两年内持续聘用一名保荐人,协助公司及其董事履行其上市职责,并就有关事宜提供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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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的角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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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申请上市时,联交所会审阅申请人的上市文件,以确保其符合《公司条例》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但联交所不会评核任何申请人的业务是否可为。同样,联交所也会审阅发行人上市后公开刊发的任何公布,但对于发行人所披露的资料是否正确无误以及资料的质素及足够与否等问题,则最终责仕仍是落在发行人及其董事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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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联交所会密切留意创业板证券的买卖情况以及发行人和保荐人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情况。若发现有违创业板上市规则之处,联交所会严加处理,如有需要,更会采取适当的纪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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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可以在创业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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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上市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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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只是《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所载有关上市规定摘要,并不能代替《创业板上市规则》。由于这只是摘要,其内容并没有涵盖阁下必须知悉的全部资料。下文提及的资料在《创业板上市规则》中均有详尽阐释,故阁下应将以下资料连同《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正文一并阅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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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溢利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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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悉到高增长企业可能在创业期间并不一定录得溢利纪录,故《创业板上市规则》并无规定新上市申靖人一定要有过往溢利纪录才可在创业板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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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及其持续聘任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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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上市申请人须聘任一名创业板保荐人为其呈交上市申请,聘任期须持续一段固定期间,涵盖至少在公司上市该年的财政年度余下的时间以及其后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 (「指定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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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接受的司法管辖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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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请人必须依据香港、中国、百慕达或开曼群岛的法例注册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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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历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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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请人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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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证明具有至少24个月的活跃业务纪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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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
如上市申请人为新成立的项目公司或开采天然资源的公司,又或在联交所接受的特殊情况下,这项24个月活跃业务纪录的规定可在联交所的批准下获放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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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于活跃业务纪录期间,其管理层及拥有权大致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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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如其附属公司负责经营申请人的活跃业务,必须拥有该附属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及不少于50%的实际经济权益;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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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编制会计师报告,该报告须涵盖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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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前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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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请人须列明其业务目标,并阐释于指定期间内拟如何达致该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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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公众持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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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请人须符合下列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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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于市值少于港币10亿元的公司,其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0%,涉及金额须达港币30,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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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于市值相等于或超过港币10亿元的公司,其最低公众持股量为港币2亿元或15%中之较高者;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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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新申请人必须于上市时有公众股东不少于10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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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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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请人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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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聘任才干胜任的人员负责下列职位:公司秘书、合资格会计师、监察主任及授权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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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销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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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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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及主要股东合共须占新申请人不少于35%的已发行股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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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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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流程图概括列出上市程序,并纯粹以供作参考之用。 阁下应咨询创业板保荐人或其它专业顾问的意见,或向我们索取更多有关上市过程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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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上市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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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首次上市成本的分类简介,纯粹以供作参考之用,并非彻底全面。有关成本可视乎个别情况而有所不同。 阁下如想了解更多资料,应咨询创业板保荐人或其它专业顾问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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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上市成本的主要类别一般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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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专业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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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人费用
- 公司法律顾问费用
- 保荐人法律顾问费用
- 申报会计师费用
- 物业估值费用
- 公关服务顾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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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印刷方面的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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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场推广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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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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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过户登记处费用
- 收款银行费用
- 包销商佣金 (如适用)
- 首次上市费
- 交易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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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首次上市费及交易征费外,上列所有其它费用均可由新申请人与有关方面商议,不过收费多寡会受市场因素影响。
首次上市费一般占首次上市总成本的小部份,须于递交上市申请表格的同时向联交所缴付。首次上市费不予退款,并以与上市申请有关的股本证券的预期市值计算。有关费用的详情载于《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九。创业板首次上市费概列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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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上市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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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予上市的股本证券的货币值 (百万港元) |
首次上市费 (港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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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100 |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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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1,000 |
1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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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000 |
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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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请人应缴付予联交所的交易征费为新申请人将予发行之证券的价值的0.011%。详情请参阅 《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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