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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规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根据不同的环境影响程度,划分为三个类别进行管理,审批时亦将根据分类作出不同的监管规范:

第一类项目:对环境基本无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审批管理;
第二类项目:对环境有影响,须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以消除或减少项目对环境的污染或破坏的,实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管理;
第三类项目:从事区域性开发或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管理。

■审批原则:

-建设项目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政策,不使用国家限制或禁止使用的物质(如:氟利昂、石棉等),不属於国家槿地方禁止兴建的行业;
-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必须符合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的要求,兼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及改善等;
-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废水、废气、废渣、噪音等)的排放能达到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生产性的建设项目,应尽可能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禁止采用已淘汰的工艺设备,禁止建设资源消耗大、污染严重的项目,禁止无防治污染措施的生产项目;
-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区、海滨浴场等区域,不得建设有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景观的项目;
-在城市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化教育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禁止设立产生污染的工业项目,严格控制宾馆、酒楼及其他产生污染的项目或设施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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