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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国务院於1982年2月5日发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并於1982年7月1日起执行,规定了排污费的基本征收标准,各地可根据该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作出适当的调整。各项废气、废水和废渣的排污费征收标准,详见下表:

一、废 气(单位:元)
有害物质名称 超标排放量每公斤 浓度超过标准每10立方米

二氧化硫、二硫化碳、硫化氢、氟化物、氮氧化物、氯化氢、氯、一氧化碳 0.04
硫酸(雾)、铅、汞、铍合物、生产性粉尘 0.03-0.10
玻璃棉、矿渣棉、石棉、铝化物 0.10
电站煤粉、水泥粉尘 0.02
炼钢炉粉尘、其它粉尘、工业及采暖锅炉烟尘 0.04
超标倍数 4以内 4.1-6 6.1-9 9以上
林格曼浓度 2级 3级 4级 5级
每吨燃料收费 3.00 4.00 5.00 6.00

注:(1)蒸汽机车及其它流动污染源的排烟暂不收费;
(2)火力电站、工业和采暖锅炉的废气,目前暂按烟尘征收排污费,其他有害物质暂不收费。

二、废 水(单位:元/吨水)
有害物质或项目名称 浓 度 超 标 倍 数
5以内 5--10 10--20 20--50 50以上
汞、镉、砷、铅及其无机化合物、六价铬化合物 0.15-0.20 0.20-0.30 0.30-0.45 0.45-0.90 0.90-2.00
硫化物、石油类、挥发性酚、氰化物、有机磷,铜、锌、氟及其化合物,硝基苯、苯胺类 0.10-0.15 0.15-0.20 0.20-0.35 0.35-0.60 0.60-1.00
悬浮物、COD、BOD、 PH值 0.04-0.06 0.06-0.10 0.10-0.15 0.15-0.20 0.20-0.30
病原体 0.08

注:PH值超出6-9,每高、低1按超标倍数5以内基数(0.04-0.06元)的一倍计。

三、废 渣(单位:元)
有害物质名称 含汞、镉、砷、六价铬、铅、氰化物、黄磷及其他可溶性剧毒物废渣 电厂粉煤灰 其他工业废渣
向水体倾倒或排放每吨 36.00 1.20 5.00
无防水、防渗措施堆放每吨、月 2.00
无专设的堆放场所堆放每吨、月 0.10 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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