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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检疫,包括传染病卫生检疫和食品卫生检疫两部份。

传染病卫生检疫

传染病卫生检疫,系指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凡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构许可方准入境或出境。

传染病卫生检疫主要由国境口岸进行检疫,由国境卫生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对口岸的卫生状况,待出入境的交通工具等实施卫生监督,并由相关部门对出入境的交通工具、人员等的监测。

检疫部门对违反规定的人或单位,可作出最高限额为3万元的处罚等措施。

食品卫生检疫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均须符合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标准,实行食品卫生监督。

食品卫生检疫监督和管理,凡食品卫生标准达不到要求的,卫生局可采取相应的处罚,包括: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销毁食品、处以罚款,直至收缴食品卫生许可证,提请工商局注销企业的营业执照等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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