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金融犯罪,服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大局

发布时间: 2019-10-26

最高人民法院 2019-10-26 15:4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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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大局,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是审判机关的重要任务。各级人民法院围绕“三大攻坚战”做好司法服务保障工作,就是在做服务大局的工作。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角度而言,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审判机关应当切实把服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好。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关于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周强院长的报告进一步强调了依法惩治金融等领域经济犯罪,维护金融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自2017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起,中央要求打好“三大攻坚战”,其中重中之重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从审判职能的角度出发,依法惩治复杂多变的金融犯罪,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提供服务保障,是当前各级法院的重要任务之一。

金融市场是社会财富的聚集地,天生地成为不法分子谋取非法利益的窥觑地。从司法实践看,我国打击金融犯罪的形势十分严峻,发案数和涉案金额呈现高位运行和逐年上升的态势。另一方面,在打击传统金融犯罪的基础上,又面临着新情况的挑战。近些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包括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网络众筹、网络微贷、网络银行和数字货币等多种模式。这在一方面迎合了市场对支付便利和多元化投融资的需求,但也包含和增加了传统金融的全部风险,必然会给参与者带来风险隐患,并且容易成为不法分子实施金融犯罪的平台或者载体。例如,从2012年起,非法集资的犯罪手段发生了很大变化,开始向互联网金融领域迅速蔓延,以投资理财、P2P网络借贷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成为普遍模式和重灾区,跨界特征更加突出,传染积聚速度更快。近年来,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类成为大要案高发领域和非法集资主要方式,严重危及到公众资金的安全和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与一般的经济犯罪相比较,金融犯罪案件呈现出犯罪手段专业化、智能化、隐蔽化和迷惑性强的特点,致使司法机关所查处的案件数量并不多。例如,自从1997年《刑法》第191条设立洗钱罪起,截止到2006年的10年内,我国只有3起案件4名被告人被判犯有洗钱罪;在2013年至2017年,也只有87人以洗钱罪定罪处罚,这与我国是一个高风险的洗钱大国形成鲜明的反差。再例如,以内幕交易罪为例,从2007年至2011年的5年间,全国法院审结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仅有20余件。这些冰冷的数字透析出金融犯罪的专业性强、查处难度大,但也表明不能适应打击金融犯罪的需求。

对此,我国各级法院经过认真专业的多方位司法改革,不断创新完善审判工作举措,以专业化的办案效果,破解了打击金融犯罪难度大的“瓶颈”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所作的关于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在过去五年间,为了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的统一和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与金融犯罪有关的刑事司法解释近10件;依法审结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犯罪案件10.9万件,其中内幕交易等证券期货犯罪案件210件,洗钱、假币犯罪案件2657件。从这些数字的对比可见,我国各级法院高度重视打好“三大攻坚战”,积极投入金融风险防范化解专项行动,已经彻底改变了过去的“成绩单”,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提供了坚强的司法保障工作。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入发展,我国的金融犯罪依然会保持高发的态势,可以说,各级人民法院审判金融犯罪的任务还会十分艰巨。同时,金融犯罪还属于涉众型犯罪,涉及面广,会引发聚众上访等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这就要求办理金融犯罪案件时不能就案论案,需要将追赃挽损和维护社会稳定结合起来,增强社会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从而实现审判金融犯罪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审理金融犯罪案件的专业性极强,仅凭简单的刑事理论知识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相关金融专业背景的支撑,这就对审判人员的专业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指出的是,检察机关正在打造专业经济金融检察队伍,大力推进金融检察的专业化建设;经过一段时期的发展,刑事辩护律师已经开始向专业化和精细化方向发展,这特别体现在金融犯罪方面。面对这种局面,审判人员也应当与时俱进地提升审判金融犯罪的专业化水平,这是各级人民法院保障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大局所决定的。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编辑: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