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增值税税率汇总

发布时间: 2021-11-02

最新增值税税率汇总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分别适用三档税率:13%、9%和6%。

一、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4、航天运输服务。

5、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

6、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7、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设计服务。

8、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9、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软件服务。

10、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11、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信息系统服务。

12、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1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1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转让技术。

1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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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适用增值税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增值税征收率。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一般适用

一般情况下适用3%的征收率。

(二)特殊适用

特殊情况下适用5%的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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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三)减征规定

1、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按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应纳税额。

(四)征收率特殊情况

1、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5%征收率的情形:

(1)出租、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2)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3)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4)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5)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6)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8)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9)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10)车辆停放服务、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

2、一般纳税人可选择3%征收率的情形:

(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4)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

(6)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8)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销售抗癌罕见病药品

(11)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除以上(1)-(11)项为销售货物,以下为销售服务。

(1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13)提供城市电影放映服务。

(14)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15)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

(16)提供教育辅助服务。

(17)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18)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

(19)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20)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2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2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不是可选择)

(23)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5)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6)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27)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8)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29)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3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3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

3、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的情形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以上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纳税人销售旧货。

4、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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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值税预征率

预征率目前主要在建筑、房地产、不动产租赁和不动产销售领域。

 

四、增值税适用扣除率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适用9%扣除率。

2、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9%;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