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帐务调整与税务影响

发布时间: 2016-11-08

资产评估,是指由政府批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资料,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一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运用特定的、适当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为单位,重新确定资产价格的一项专业工作。 

 

目前,在我国主要由三类拥有“国有资产评估许可证”或相应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可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工作:第一类是综合性评估机构(如资产评估中心);第二类是专业评估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等);第三类则是兼营或附营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现行法规规定,企业在发生下列几种行为时,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企业实行兼并、承包、租赁、联营、股份经营和抵押、经济担保; 
二、企业拍卖、出售资产(包括资产折股出售); 
三、企业进行合资或合作经营; 
四、企业经营状况评价、估算清理、破产清理;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 
 

资 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工作,对企业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含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无形资产(法定资产和收益资产)和金融资产(含股票、债券 等),进行单项或综合评估;有形资产评估或无形资产评估;技术评估或经验评估,必须明确资产评估的目的,针对委托人的委托评估目的,开展具体的评估工 作。 
 

企 业资产评估的目的,是为了正确反映资产价值量及其变动,保证资产损耗得到及时足额的补偿,维护资产所有者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现资产的优化配置和管理。 由于资产评估在具体的经济活动中,贯穿在不同的经济行为之中,则表现为不同的特定的目的。具体的目的不同,在评估中运用的方法也不同,涉及的帐务处理自然 也各异。

 

帐务处理按其评估目的划分,主要有几种情形: 
一、以股份经营、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联营、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兼并或拍卖,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等为目的的资产评估,应以评估后之价格为底价,按最终的交易价或协议合同价,调整企业的帐面价值; 
二、以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评价、抵押、经济担保等为目的的资产评估,只作为会计文件在承包抵押及担保等期内保存,以备查阅,不作帐务处理; 
三、对联营企业、国内合营股份制等所有制混合体的企业,在就评估价值进行帐务调整时,应根据所有者各方的资金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各方的投资额; 
四、在产权转移、出售的情况下,评估后确认的结果与最后的资产交易价格,可能出现不一致,可能高也可能低于评估的价值,最后调帐应以市场交易价格进行帐务处理。 
 

上 述除第二种情形不需作帐务调整处理处,其余三种情形均需作帐务的调整处理。经调整后,无疑就增加或减少(在目前的一般情况下,通常都是增加价值为多)有形 资产、无形资和金融资产的帐面价值,在企业的日后经营活动中,这部分增加或减少的价值,具体反映在增加或减少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物资、无形资产和有 价证券的帐面价值,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运作,从而对税务也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另一种则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第 一种情形,是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和继续经营的前提下进行的资产评估。资产评估重估的升值,是相应地同步调整按帐面价计提的累计折旧,调升的累计折旧抵冲固 定资产重估价溢余,两者相抵后的净差额,即为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重估的价所增加的帐面净值。而日后则也按正常之折旧方法计算折旧,直接抵冲固定资产重 估价溢价科目,不增加成本费用或待摊费用,故此它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即: 
按重估完全价值: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重估价溢余 
补提折旧或日后计提折旧时: 
借:固定资产重估价溢余 贷:累计折旧 
但在具体工作中,由于人为因素的影响,会有意无意地将这部分资产的折旧费用转入成本费用或待摊费用,无形中加大了企业的成本负担,偷漏企业所得税。因此应严格划清增值项目的分类与独立记录反映,加强对这部分折旧费列支核算与帐务处理的审核工作。 
第 二种情形则是将资产升值后的资产作价投资。其一方面体现企业收到作为股东投资的资产的现行价格,以此作为记帐价值,据以计提折旧;同时贷方反映实收资本的 增加,注册会计师据此进行验资工作。而在会计技术的处理方面,由于“实收资本”是公司在政府登记之注册资本的具体反映,一经验证确定,不能随意增减,而一 般情况下,只有增无减。再者,目前政策并没有规定明确的处理,而一般则认为将这部分资产视同企业正常取得的普通资产一样参与企业的经营运作和计提折旧,直 接列入生产成本费用,并非按第一种情形一样进行会计处理,不作冲减实收资本,即: 
评估后之价值 (原价+升值) 作为投资时: 
借:固定资产 贷:实收资本 
补提折旧或日后计提折旧时: 
借:费用或成本 贷:累计折旧 
这种会计处理的情形将直接影响企业后期之损益情况,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其发生多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一些集体、私营企业。 
对此,计算所得额应作相应调整,即在不改变企业会计处理的基础上,对这部发折旧列支而减少的计税所得额进行调增计算企业所得税,既不违背现行涉外投资政策规定的处理原则,又不减少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其他税项的影响 
1、固定资产评估后,其升值部分作帐务调整固定资产帐面价值,表示固定资产值的增加,这部分价值的增加是企业的自有资金来源,应按0.5‰计算当期增加部分的印花税。 
2、若评估升值的资产为房产或包括房产,则增加房产价值也就要按照房产税条例规定每年多计交房产税,即: 
升值价值×70%×1.2%=多计交房产税 
3、评估后升值的资产,在第一和第四种评估目的的情况形下,企业将产权变卖转移时,其升值部分则同时增大增值额,增加增值税的缴纳。同时也增大当期之企业所得税之计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在确定是否要对现有资产进行评估时,必须明确是否符合现行法规的规定和评估目的的要求;同时考虑以上内容的影响,正确处理和健全会计记录,确保资产评估工作的健康进行,促进企业更好地进行经营管理。 (摘自《涉外税务》1992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