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涉外企业以股本外汇调剂人民币的问题

发布时间: 2016-11-08

依 照常规,涉外企业的外商投资,一般情况下都应以外币作为股本进行投资,而且必须依照中国的法例规定缴足其在政府部门注册登记的法定资本——即注册资本。而 作为缴付股本的形式除企业合同(或协议)等另有规定者外,既可以是实物的形式,也可以是现金的形式;既可以 定资产,亦可以是流动资产,还可以是无形资 产。则视乎企业(含投资者)的接受情况而定。本文仅就外商投资的流动资产部分的转换问题,即以股本外汇调剂人民币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 与现行法例并无冲突。依据我国的法例,涉外企业之股东只要按照规定缴足在政府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法定资本——即注册资本,则企业可作为正常的法人存在,进 行经营活动。而注册资本体现的实收资本,应按规定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确定,即履行法定的验资手续。作为验资确定的外商投资额,自然也就形成了企业 的资产而存在,参与企业的资金运动。只要在有效的经营期内不抽走注册股本(除政府批准同意外),即在会计处理不上直接或间接减少“实收资本”项目,则其正 常的资金运动,包括外币与人民币之转换活动,在目前是与我国的法例规定没有抵触的。 

 

二、 符合正常的经营规则。作为外商投资进来的股本,它体现的是公司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在一定时期内当然还是保留着实物的原 状,而无形资产也只是以一种概念式的无形专利而存在,但流动资产,顾名思义则是会进行运动的,也就是说可以参与企业正常的资金运动,即从一种形态变成另外 一种形态,是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的主要物质基础之一。故此,无论流动资产体现的外币或人民币内容,都只能围绕着企业正常经营活动而周转,企业由于平衡外汇的 需要,将外汇与人民币进行合法的调剂也是符合资金运动的原则,属正常的经营活动内容。 

 

三、 会计处理的正确体现。作为对外汇调剂的会计处理,我国会计核算原则中已有明确规定,即是将调剂价格与记帐价格(汇率)之间的差异——汇兑损益,可以直接或 间接(即递延项目)列作损益处理,以正确体现整个企业的经营活动情况。这部分外汇调剂当然也包括投资部分的处理(见国家税务局一九九○年二月王曙税发 〔1990〕25号文件规定)。鉴于对“企业业务盈亏”与“企业经营盈亏”的区分界定,故在会计报表的显示方面,将该部分损益进行独立反映,这样可以对企 业的经营成果作出正确的了解与分析评价。 

 

四、 税务方面的影响。作为外商投资的外币与人民币或其他外币的转换——即股本外汇调剂,无论是调入还是调出都同样会产生汇兑差额。而该差额只要正克地反映在损 益上,那么企业的经营盈亏也就准确地体现了,也就是说在计算“计税所得额”中正确地包含了该方面的处理。不过,在企业将当期之收益转化为外汇之递延收益 时,则可能隐藏着一种虚假的亏损或不实的盈利,那就要分析其当期之外汇调剂是否按照企业之正常经营所需要的外汇平衡进行处理而定了。 

 

综 上所述,我国的涉外企业将股东之股本转换成人民币的外汇调剂业务,只要其是按照企业正常经营需要的外汇平衡进行处理,符合法定手续进行交易,正确按照会计 核算原则进行汇兑损益结算,那么,这种资金运动情况也是一种正常的经济活动,符合资金正常周转的规律,并不影响涉外企业的健康发展。(摘自《涉外税务》 1990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