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1-22

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4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总分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政策通知如下: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